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0)222号)自新的办法规定的实施日起同时废止。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以下简称外汇担保)的管理,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政策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汇担保,是指以总行及有权担保行(下称我行)名义,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为偿付一定金额外汇资金的保证。
第二条 凡依法注册的境内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中国驻外企业,有合法可靠的外汇来源,均可以向我行申请外汇担保。
第三条 我行对合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不予担保,对中方注册资本原则上也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我行原则上不提供外汇反担保。
第五条 总行及经外管局批准可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上述分行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将外汇担保权下放给下属机构办理。
第六条 对于联合担保,我行只承担“分别责任”。
第二章 担保的范围
第七条 依据不同的要求,我行可提供以下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我行申请外汇担保:
第九条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制我行规定格式的《外汇担保申请书》,并提供我行审查和评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担保的收费
第十条 我行开立保函,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期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原则上,向申请人收取与担保币种相同的外币。年费率为1.2-2%。各有权担保行在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可以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担保行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担保的监督与执行
第十一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后,申请人必须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必须及时通知我行。申请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可能影响我行担保权益时,必须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随时按要求向我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生产、财务报表及借入外汇的使用情况等材料,申请人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我行报告。
第十三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只处理单据和证明,对涉及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我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均不负责。
第十四条 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我行索偿时,在我行审查有关单据、证明认定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履约,由我行部分或全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申请人、反担保人均不履行义务,我行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和诉诸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
为规范我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以下简称外汇担保)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一条 各有权担保行负责受理、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外汇担保项目及保函,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外正式出具保函、收取保费并对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总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外汇担保业务的制度、规定,办理对有权担保行的授权,审批属总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和保函,对有权担保行的外汇担保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条 有权担保行应与担保项目所在地经办行签定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以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总行对有权担保行的对外担保与对外债务余额实行总量控制。一类行对外提供的外汇担保与对外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十五倍,二类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十倍,超过总量控制余额以上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批准。
第五条 各有权担保行对同一申请人的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30%,如超过须得到总行授权方可对外出具保函。
第六条 对于借款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其他各类外汇担保,一类行的审批权限为300万美元,二类行的审批权限为200万美元,三类行原则上无权担保,如有特殊需要,须逐笔报总行批准。审批权限以上的担保项目必须报总行审批。审批权限以下的担保项目,事后必须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新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办理的第一笔担保业务均应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分行就建立健全外汇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九条 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须经有资格的律师审查。
第二章 主要担保种类释义
第十条 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同(如商务合同、贷款合同)规定的内容,我行可提供下列各类担保。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我行也可提供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要求除上述十五种以外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外汇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向我行提出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我行《外汇担保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我行收到外汇担保申请书后,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并认为基本符合我行外汇担保的申请条件后,应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分行应将评估报告,连同外汇担保申请表及附件、分行外汇资产负债表和分行向总行的申请一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对贸易项下的担保项目,上述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总行在审查同意后,即正式发文通知分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担保行应要求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各项法律文件。
(一)签订抵押或反担保文件。
(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各有权担保行应将保函格式、担保合同、抵押及反担保文件报总行审查。
第二十条 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各有权担保行可对外开立保函,并在保函开出十天内将保函副本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有权担保行对外开立的保函,必须由两个对外有权签字人双签才有效。对有权签字人的要求,按总行制定的《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属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应按分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批准,并在保函开出十天内将担保项目的有关文件及保函副本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有权担保行在对外开出保函后,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变动、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担保需要展期时,报总行批准后,在债务到期十五天前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展期手续。
第四章 外汇担保函件
第二十五条 我行开立保函应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保函的基本条款包括:
第二十六条 对国外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开出保函,我行应认真审查,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我行权益,增大我行承保风险,可不予受理。对保函中规定有我行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我行应建议申请人力争修改这一条款。
第二十七条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对我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国外银行委托转开保函或对其他银行开来的保函加具保兑。
第二十九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应争取适用中国的法律。如外国受益人不接受,可规定按第三国(如瑞典、瑞士、英国等)法律解释和仲裁。我行原则上不接受规定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法律的保函条款。
第三十条 由我行自拟文字对外开立保函时,应事先把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再向外开出。
第三十一条 我行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的保函,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总行同意。
第五章 外汇担保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外汇担保的收费依担保金额确定。原则上按担保币种收取同种外币的担保费,年费率为1.2-2%,各担保行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担保行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基础费率按以下标准掌握:
第六章 内部监管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我行出具的各类保函均应按总行制定的会计制度,用表外科目核算并及时填制会计传票入帐。保函金额发生变化时,如自动减额、修改金额、履行赔付、保函失效等,必须相应调整原已入帐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我行对外开立的保函实行统一编号(见附件六)。
第三十五条 保函对外开出后,我行应随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担保行应加强担保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担保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各担保行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申请人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申请人确实无力履约又无补救措施时,各担保行可以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付。代偿后应及时落实追偿措施。在代偿后二十天内将履约原因、追偿措施等情况报告总行。
第三十九条 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应在每半年结束后的三十天之内向总行报送外汇担保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和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担保项目的生产、建设情况,效益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注:附件一、二、三、四为参考格式,分行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本行的格式。
附件一:
外汇担保申请书
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
我公司 于 年 月 日在 与 国 公司 签订了 合同(合同编号: )。根据该合同第 条 规定,我公司须向对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鉴此,特请贵行为我公司出 具保函。保函的基本条款是:
保函金额:(大写) 币种:
保函受益人:(名称、注册地址)
保函种类:
保函索偿条件:(根据 偿付或无条件偿付)
保函开立方式:(信开或电开)
保函的有效期:
作为保函申请人,我公司愿承担贵行因出具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并同意以下条款: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与 公司外汇担保合同
公司(下称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下称担保人),就 申请人从 银行(下称受益人)贷款 美元,用于 项目,请担保 人提供外汇担保。经协商,双方订立本合同。
申 请 人: 担 保 人:
(公 章) (公 章)
法人代表: 有权签字人: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反担保函 (借款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
按照 (中方)和 (外方)于 年月 日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 ),由 在国外筹措资金,并于 年 月 日与 银行签订 万美元(或马克等币种)的贷款协议。此项贷款由贵行向 银行(受益人)出具担保函,保函金额为 ,期限为 年。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我公司愿意充当贵行的反担保人。本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如公司的性质、年产值、固定资产、可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利润、年出口创汇额等),本公司近三年来经营情况(详见本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见附件)。
现本公司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保证:当借款人 不能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对外还款,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贵行索赔,贵行代为偿付后,借款人不能按要求偿付贵行时,本公司无条件地偿还贵行因履行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任何支付(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因延误付款所发生的费用等)。为此,本公司同意贵行无需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即可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第 号帐户中扣款,不足部分本公司负责在收到付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之内全部付清。否则,本公司愿负法律责任。
本担保函自即日起生效,直到贵行因履行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任何支付取得全部补偿并宣布上述担保责任解除后自动失效。
反担保单位:(公 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 章)
年 月 日
附本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附件四:
借款保函
致: (受益人)
保函编号:
根据贵公司为 (以下简称借款方)提供金额为 的贷款(贷款合同编号为: ),我方接受借款方的申请,愿为借款方向贵公司提供按期如数归还全部本息的不可撤销的担保。
我方不可撤销地承担借款方在与贵公司签定的应付贵公司、又未能按时偿还的全部本金、利息的代偿义务。我方保证在接到贵公司依据前述规定所发出的债权通知书后(依收到邮戳为准)的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未偿还的全部款项汇入贵公司指定的帐户上,届时贵公司与借款方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将转到我方。
本担保书下,我方所承担的全部债务为本金 美元,及由此引起的全部利息、费用。
本担保书下债务的偿还,当以贷给借款方的同种币种偿还(即 ),不得以任何其他币种取代。我方保证偿还是全额的,没有任何形式的扣除或减免。
本担保责任是连续的,只要借款方与贵公司存有本担保项下的未清偿债务,我方均承担未清偿债务的全部偿还责任。
借款方无力偿还债务不影响我方履行代偿义务。
贵公司对(除借款人外)其他任何人的义务的未履行和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我方偿还贵公司债务的事宜或情况,均不影响我方履行本担保的义务。
贵公司与借款人如对原有借款协议进行修改,应事先通知我方,并征得我方同意,否则,我方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本担保书所担保的 美元,贵公司应汇入我方指定帐户,否则本担保义务无效。
我方的担保金额随申请人还款额或我方还款额递减。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我方的担保义务即自行解除。
我方在处理与保函有关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不负责任。我方对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本担保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和管辖。
本担保书自贵公司之 元汇入我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之日起生效,至本担保函下全部债务还清日止失效。
担保人:
法人代表:
时 间:
地 点:
附件五:
外汇担保项目基本情况表
报告期:19 年 月 日
填报行: 单位:万美元,万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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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所│归│受│担保金额 │担│出│担│实│担│贷│担保履行│
│业│有│口│益├──┬──┤保│具│保│际│保│款│情况 │反担
保函│名│制│行│人│原币│折美│方│保│期│债│费│利├─┬──┤保单
编号│称│形│业│ │种 │元 │式│函│限│务│率│率│日│担保│位
│ │式│ │ │ │ │ │日│ │ │ │ │期│余额│
│ │ │ │ │ │ │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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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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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各有权担保行代码及统一编号说明
总行国际业务部 01 江西 15 宁夏 29
北京 02 山东 16 新疆 30
天津 03 河南 17 重庆 31
河北 04 湖北 18 大连 32
山西 05 湖南 19 青岛 33
内蒙古 06 广东 20 宁波 34
辽宁 07 广西 21 厦门 35
吉林 08 海南 22 深圳 36
黑龙江 09 四川 23 珠海 37
上海 10 贵州 24 汕头 38
江苏 11 云南 25 浦东 39
浙江 12 陕西 26
安徽 13 甘肃 27
福建 14 青海 28
例如:北京分行1993年5月8日开出的第一笔保函,其编号为:
LG 02 93 05 08 001
LG XX XX XX 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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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业务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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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函开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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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函开出月份
│ │
│ └─────────────────保函开出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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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担保行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