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3]321号 发布日期:1993-11-17

  据调查,最近有些地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金融期货公司,有些非金融期货公司开办了金融期货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改变这种状况,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加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期货公司是以股票、债券、外汇、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为交易对象,以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

  二、非金融期货公司(含商品期货公司)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三、鉴于金融期货业务风险大、投机性强,目前只限于在国务院同意的上海、广州、深圳三个城市试办金融期货公司。在未取得成功经验时,其他地方不得试办。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试办的金融期货公司,只能办理外汇期货业务,不得办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金融期货业务;在开办外汇期货业务时,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五、各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非法设立的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立即撤销;拒不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其为非法金融机构,并没收非法所得。

  凡非金融期货公司办理金融期货业务的,必须立即停办;拒不停办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必要的制裁。

  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