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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交运发[1993]1162号 发布日期:1993-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

  按照一九五三年政务院文件规定,现行的水路和道路旅客运输票价中已分别含有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二的旅客人身伤亡强制保险费。近年来,各水路、道路客运站又为保险公司代办旅客运输或码头保险业务,并利用客票紧张和售票的方便条件,在实行过程中采取不买保险就不卖船票、车票,甚至不让旅客进站上船上车的强制做法,严重地违反了保险自愿的原则,旅客反映强烈。而且保险程序、保险费的分成及其手续费的管理也较为混乱,损害了港口、运输企业乃至交通部门的声誉,成为行业不正之风的一个突出表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三乱的部署,端正行业不正之风,我部决定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一律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客票票价以外的旅客运输保险或码头保险等业务,并在各站点公告旅客(公告式样附后)。凡有禁不止的,将视作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公 告

  按照一九五三年政务院文件的规定,现行的水路、道路旅客运输票价中已分别包含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二的旅客人身伤亡强制保险费。为避免旅客乘坐车船承担双重强制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乱收费、乱加价,反腐倡廉的统一部署,兹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一律禁止代办客票票价以外的旅客运输保险或码头保险等业务。凡有禁不止的,将视作乱收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请广大旅客给予支持和监督。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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