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交通部关于重申制止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发文字号:交运发[1993]646号 发布日期:1993-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

  去年六月二十六日,针对一些港口客运站为当地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发售客票时强制旅客另买意外伤害保险一事,部以交运发〔1992〕488号《关于制止强制旅客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年来,有些客运站认真贯彻执行了部通知精神,受到了广大旅客的赞扬。但还有不少客运站(包括公路客运站)仍然在发售客票时变相地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旅客对此十分不满。为切实维护旅客权益,充分体现保险自愿的原则,树立交通部门旅客运输窗口行业的良好形象,部重申,488号通知规定,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客运站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错误做法。并对公路、水路客运站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客运站在向旅客发售客票时,不得在同一窗口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给订票单位预订客票亦不得同时搭售意外伤害保险票。否则视为强制旅客购买保险。

  二、各客运站为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凭旅客已购买的有效客票单独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

  三、各客运站对已购买或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应一视同仁,不得以购买保险为条件,只对已购买保险的旅客提供优先发售客票、检票等特殊服务,变相地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