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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安排技改专项外汇购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经贸[1993]374号 发布日期:1993-09-2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1993年使用10亿美元结存外汇,专项用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其中1993年当年可对外支付1亿美元,另外9亿美元1994年对外支付。按照原国务院生产办国生技改〔1992〕92号文件精神,1993年当年对外支付的1亿美元仍由人民银行按70%的比例安排购汇人民币贷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地方和企业应首先将30%自筹到位,不足部分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购汇人民币总额的70%。

  二、使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技改引进项目年度成交及付汇计划,由国家经贸委下达有关地区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地区人民银行分行收到购买国家结存外汇的贷款申请时,应审查以下材料:(1)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引进项目年度成交及付汇计划;(2)按现行审批程序批准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的文件;(3)项目确属实际对外支付用汇阶段的证明。据此,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购汇贷款额度,并附上述三项材料;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后,向有关分行下达贷款额度通知书。有关分行收到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额度通知书后,按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汇贷款,并尽可能简化手续,以加快引进项目的执行进度。

  三、使用国家技改专项结存外汇,必须和引进技术、设备等的进度同步进行,在实际对外付汇时,才能购买国家外汇。不得预先用人民币买成现汇存到专业银行。严禁将这笔外汇汇到境外银行生息和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四、购买外汇人民币贷款原则上三年内还清,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购买外汇贷款的利率,一律按照现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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