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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财务司关于改进和加强非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民航局财发[1993]96号 发布日期:1993-07-20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工厂,首都、虹桥、白云国际机场,航材、开发、油料公司,计算机、航管、结算中心: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1090号“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局的具体情况,做些补充规定,从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本办法和过去做法的一个根本区别是将过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结汇数改由中国银行审核结汇数。另外,由于民航收汇单位遍布全国各地,线长面广,过去一直是由收汇单位结汇后,将结汇单据(包括送款单,水单。下同)或经结汇银行盖章的汇总清单,以及外汇购票或托运货物证明单(以下简称三联单)直接寄到航空结算中心。由于结算中心无法与销售报告上的外汇数相核对,难以判断是否及时办理结汇,上交的结汇收入是否完整。实际上,近半年来已经发现有的单位几个月没有上报结汇数。为了加强全局非贸易外汇的管理,确保外汇收入的完整性,改而不乱,顺利办理外汇留成,现补充通知如下:

  1.各售票单位、销售代理、机场值机部门(以下简称收汇单位或结汇单位)销售的外汇收汇,应按提供票证的不同般空公司分别办理结汇,以便财务部门审核结汇数是否与报给该航空公司的销售报告中外汇收入数相符。

  2.每月终了,结汇单位将本月的结汇单据及三联单按不同的航空公司汇总填制“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四联,请注意每份表上只能填一个航空公司,连同结汇单和三联单一并送交结汇银行核对,并取回由中国银行加盖“结汇已核对,请财政部审批留成”章的留成外汇计算表第2、3、4联。

  3.将本月送交结汇银行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全部收齐后按不同航空公司编制汇总清单,然后将汇总清单及附后的“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并送交该航空公司财务部门。

  4.航空公司财务部门收到“留成外汇计算表”和汇总清单后要认真审核,确保本月的结汇数与本月销售报告上的外汇收入数一致。然后转寄航空结算中心。

  5.中国航空结算中心收到各航空公司寄来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和汇总清单按月进行全局汇总,向财政部统一办理外汇留成手续。

  6.各收汇单位如在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结汇,则按(92)财外字第1090号文“三”中的“3”执行。1090号文虽然没有注明抄送其他银行,实际上财政部已同时发给了其他银行总行。如遇其他银行提出问题,请向其主管总行请示。

  7.由于从结汇单位送交结汇银行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到取回会有时间差,特别是当结汇银行不是中国银行时,还有一个其他银行向中国银行移存外汇和往返传递“留成外汇计算表”的过程,为避免传递中丢失,结汇单位无据可查,无法计算留成,我们增加了第五联作为结汇单位向结汇银行送交时请其签收带回留底,以备查用。

  8.原来使用以贸易外汇结算的三联单,由于各贸易公司不能及时划拨贸易额度,决定自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以贸易外汇结算的三联单,请航空结算中心现在开始控制三联的发售数量,各售票、货运部门注意自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收外汇券或外汇券支票。

  9.原来由财政部负责以非贸易外汇结算的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使用的三联单仍继续使用。

  10.除销售运输票证外汇收入以外的其他外汇收入,如:专、包机收入、为外航提供加油、地面服务、航路、起降和劳务等外汇收入,以及代理外国航空公司销售票证应得的外汇手续费收入,在当地银行结汇后同样按月汇总填制“留成外汇计算表”,送结汇银行,经中国银行加盖“结汇已核对,请财政部审批留成”章后,由各管理局、公司、机场、航管中心财务处集中汇总再寄送航空结算中心。

  11.(92)财外字第1090号文规定是按季度填制“留成外汇计算表”,由于民航各售票单位,销售代理和机场值机部门销售量很大,如果按季填制,工作量太集中,不便于银行和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经商财政部外事财务司同意,改为按月填制“留成外汇计算表”。

  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4018294)。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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