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贷款统计监测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资函字[1993]第166号 发布日期:1993-07-13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在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外汇贷款业务,加强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请密切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内借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时,应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债务人应在合同或协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副本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登记证”。

  二、根据《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时,应向债务人提供《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日期、金额、币种、合同号等。债务人凭金融机构还本付息通知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境内金融机构如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本付息或给予债务人贷款展期,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抄报提前还款或展期文件,否则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偿付手续。

  三、境内金融机构对债务人还本付息的划拨,应凭债务人在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核准件正文办理支付手续。

  四、根据《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按委报送《贷款变动反馈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初月二十号之前。综合反映季度贷款签约、提款、还本付息和余额状况。(附表)

  五、境内金融机构应遵守上述规定和国家其他外汇、外债管理法规,否则,外汇管理部门将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罚款和取消外汇业务的处罚。

  附件:外汇(转)贷款变动反馈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