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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3]第62号 发布日期:1993-07-11

  目前正值1993年国库券发行期,国务院已决定储蓄存款利润再次上调,为了保护广大国库券投资者的利益,现决定相应调整1993年国库券利率;并对1992年和1993年发行的国库券实行保值,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3年发行的3年期和5年期国库券的年利率分别从12.52%和14.06%调高到13.96%和15.86%,调高后的国库券年利率仍分别比同期限储蓄存款利率高出1.72和2个百分点。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1993年国库券,也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计息期不变。

  二、1992年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和3年期国库券及1993年发行的3年期、5年期国库券,均参照人民银行《关于实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1997月11起实行保值,保值贴补率按兑付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

  特此公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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