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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存贷款利率和实行定期储蓄存款保值公告

发文字号:银传[1993]25号 发布日期:1993-07-10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7月11日起,提高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并实行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现公告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年利率由2.16%提高到3.15%;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年利率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9.18%提高到10.98%;两年存款年利率由9.90%提高到11.71%;三年期存款年利率由10.80%提高到12.24%;五年期存款年利率由12.06%提高到13.86%;八年期存款年利率由14.58%提高到17.10%。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利率也相应上调。

  利率调整日以后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执行,不分段计息。

  二、提高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8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9.36%提高到10.98%,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8.82%提高到9.00%,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9.18%提高到10.98%,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上调。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仍实行差别利率,对粮棉油贷款等继续实行优惠利率,其利率水平相应上调。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三、在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同时,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1991年12月1日以前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仍然按1988年开办保值储蓄时的办法实行保值;1991年12月1日以后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7月11日起重新实行保值,在保值期内按调整后的利率计付利息。新开办的保值储蓄,原则上按1988年开办保值储蓄时的办法计算保值贴补率。

  四、为了保护储户利益和方便群众,7月11日利率调整后,对今年3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已存入银行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原定期内由储蓄机构予以自动转存。

  五、强化利率管理。

  利率调整后,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水平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贷款浮动利率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得随意扩大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邮政储蓄部门吸收的存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对违反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任何地方和单位经过国家批准的集资,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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