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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3-04-15

  一、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购买政府债券、外币现钞,风险系数为零;

  二、一年期以内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对同业外汇放款、购买不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风险系数为50%;

  三、取得担保或抵押的外汇资产、购买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除外)、对政府部门融资,风险系数为20%;

  四、其它外汇资产,风险系数为100%。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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