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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述职报告制度

发文字号:银发[1993]78号 发布日期:1993-03-29

  一、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性公司派驻员的作用,加强对金融性公司的监督,根据《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的金融性公司派驻员每季度要向派出行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三、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派驻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和问题;

  (二)履行派驻员职责,帮助研究解决派驻单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三)履行派驻员任务和行使职权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反映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派驻单位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述职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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