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订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发[1993]96号 发布日期:1993-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九九三年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现将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在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印发的办法的基础上作如下修订:

  一、有关分公司根据本超赔分保办法规定从分保集团摊回的赔款,应在以后的盈余年度内将摊回的赔款从地方财政分成中扣回归还给分保集团。总公司再将归还的分保赔款按各分公司缴费的比例返还给各分公司。

  二、有关分公司每年归还分保集团的赔款数由总公司确定,并向有关公司发出归还赔款通知书。

  附:帐务处理及说明

  一、当有关分公司接到总公司归还分保赔款通知书,归还分保集团分保赔款时:

  分公司  借:摊回分保赔款

   贷: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

  总公司  借: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

   贷:分保赔款支出

  二、分保集团将有关分公司归还的分保赔款返还给各公司时,并入当年(指帐单年度)帐目中,冲减当年度“分保赔款支出”。

  另: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附件(即:帐务处理及说明)有遗漏,现予补正。

  三、当有关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摊付赔款通知书从分保集团摊回赔款时,记入当年度(指帐单年度)帐目中。

  分公司  借:系统往来(或:借入调剂资金)

   贷:摊回分保赔款

  总公司  借:分保赔款支出

   贷:系统往来(或:借出调剂资金)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