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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个人外币存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银综[1993]3号 发布日期:1992-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曾在中银综(1992)11号《关于1992年存款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指出:“除总行已有明文规定外(如光票托收款,已开具存款证明款),各分行不得擅自制定‘必须存三个月才能支取’的限制定性规定,如已有此规定的必须废止,允许客户办理活期存款或按章程规定提前支取。”但最近仍不断收到客户反映,有些分行对国外汇款要存三个月后才允许支取的问题。对此,总行重申如下: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不得擅自制定任何限制性规定。凡至今尚未开办外币活期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必须尽快开办,以方便客户存取款项。各管辖分行近期要对本辖机构网点贯彻落实存款章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加强内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各行应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优质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方便,以存取自由,安全快捷,优质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各级行领导要重视,并正确处理好有关客户投诉,维护中国银行整体信誉。

  特此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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