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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存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2]268号 发布日期:1992-11-12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外币存款利率政策作适当调整,以进一步理顺利率体系,逐步向国际银行的习惯做法靠拢。现将调整外币存款利率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与单位外币定期存款利率水平

  为了提高企业存款的积极性,避免公款私存的套利行为,使外币利率管理能比照人民币利率管理的做法,并使之更符合国际惯例,决定将外币利率中的个人定期存款与单位定期存款两个档次的利率统一为一个利率水平。

  二、增设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定期存款的利率档次

  为了进一步搞活外币存款业务,决定将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定期存款的开户对象,由现在的外资企业和国内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利率参照同档次外资企业和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制订。这样,可以给客户以更大的选择余地,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吸收存款。

  上述利率政策的调整,在适当时机执行。调整前应事先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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