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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2-11-05

  邮电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是跨行政区域经营、按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经济核算的部门。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实行系统统筹。为贯彻执行统一的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和统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1.全部国营邮电企业均为系统统筹范围。

  2.统筹范围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均为统筹对象。

  二、统筹项目

  统筹项目包括按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各项补贴等项费用。

  按照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发放给离退休职工的其他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统筹基金的筹集

  1.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由企业和职工缴纳,存入统筹基金专户。

  2.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计提比例在税前提取。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3.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并记入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按统筹项目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费用。

  2.按国家规定在合同制职工解除合同时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合同制职工调动时转移的退休养老基金。

  五、统筹基金的结算

  统筹基金实行收支差额交拨的结算办法。各管理局、总公司要及时对所属单位统筹基金的收支差额进行收缴或拨补。各所属单位每年度结余的统筹基金,要及时集中到管理局、总公司的统筹基金专户。

  每年度的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会审后,部与各管理局、总公司进行结算,对统筹基金的差额进行收缴或拨补。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

  1.统筹基金由部和管理局、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分别集中管理。部和管理局、总公司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对统筹基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2.统筹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增殖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3.统筹基金应按规定及时缴拨,对于逾期不缴的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企业留利中列支,并入统筹基金。

  4.各管理局、总公司的养老保险机构,可以每年从统筹基金中集中提取使用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由邮电部统一确定。管理服务费应严格按规定有计划地专项使用,不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严禁超支使用。管理服务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七、组织管理

  1.邮电部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做为全邮电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管理局、总公司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

  2.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我部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共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4.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

  5.各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6.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国务院第99号令发布之日起施行。《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1988〕邮部字261号)同时废止。

  7.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邮电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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