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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与住房改革配套的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2]211号 发布日期:1992-09-01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目前,住房制度改革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为了保证房改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与住房制度改革配套的存、贷款利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与住房制度改革配套的存、贷款利率均按“低来低去”的原则确定。

  (一)单位、个人集资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六个月以下的均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六个月至一年期存款按年利率6.12%执行。建房的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8.46%。

  (二)居民购房的存、贷款也要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期限、利率档次可根据各地商品房出售办法,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购买商品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可在其同档次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

  (三)各地房改基金管理部门存入的房改建房基金存款利率,可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3.6%。

  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总行确定的房改存、贷款利率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促进住房改革的存、贷款利率具体办法。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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