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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收取外汇调剂市场会员席位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356号 发布日期:1992-07-11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精神,为办好外汇调剂市场,现就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会员身份进入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开办的外汇调剂市场,需向调剂中心缴纳会员席位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会员席位费(按年收)

  经纪商   五万元(人民币,下同)

  自营商   二万元

  交易员   一万元

  (二)会员证书费(一次性费用)

  每证五十元人民币。

  二、以上收费收入用于会员证书、会员代表证的印制;会员的学习培训;席位及设备的租用维护等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开支,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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