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2]98号 发布日期:1992-06-16

辽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处《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保发〔1992〕5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同意,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是配合《办法》实施的文件。第一条中“保险公司在处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赔案时,要按照《办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迅速、合理、准确地确定保险损失,与被保险人协商修复保险车辆和支付保险赔款”的规定,与《办法》规定并不矛盾,只是对保险公司给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定损时,从履行职责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并未排除公安机关在肇事车辆定损方面的作用。肇事车辆的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

  此复

  1992年6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