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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财金[1992]第591号 发布日期:1992-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弥补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不足,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1993年框架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1992年继续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国家投资债券40亿元。为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债券的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国家投资债券40亿元。

  二、国家投资债券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债务人,由财政部提供担保。

  三、国家投资债券期限定为五年。

  四、国家投资债券采取经济发行方式,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债券年利率为10.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购买的国家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发行期满后即可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六、国家投资债券到期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做好还本付息工作。

  七、发行国家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贷款办法比照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办理。五年期贷款利率为11.66%,国家不予贴息。为保证债券到期能还本付息,对使用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新增生产能力生产的产品,按照使用债券资金的比例,实行还本付息价格,由建设单位按物价审批程序,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新增的物价指数,纳入年度物价总水平计划。

  八、国家投资债券的具体发行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拟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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