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992]第95号 发布日期:1992-03-18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2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