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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要求扣划金融机构存款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银复[1991]311号 发布日期:1991-07-24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你行重人行(91)字第236号文收悉。现就人民法院要求扣划金融机构存款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尚需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研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46号文)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支配使用资金,任何金融机构和部门不得动用。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因审理和裁决涉及金融机构的纠纷,而要求人民银行协助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缴存的准备金存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83)法研字30号文]关于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扣划存款的程序以及其他各项规定,在修改之前,应予执行。

  以上,请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说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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