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1-04-12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区分行计划处:

  你行对利率调整后提出的有关利率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其上浮幅度仍按银发[1991]68号文执行。

  二、一年以下(含一年)基本建设贷款调整后年利率为8.46%。

  三、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商银行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调整后对尚未收回的和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从1991年4月21日起取消一个月期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年利率6.48%为基础。

  六、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原定期限内的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行年利率2.52%的补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