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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0]第121号 发布日期:1990-04-27

  按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八四年一月和一九八六年一月商业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两次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省、自治区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发放纯棉布和絮棉赊销贷款,期限为五年。目前,各地反映一九八四年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并要求给予豁免。经研究,现就这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银行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财政、商业、供销、民政等部门认真对“两棉”赊销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做好清收贷款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有关贷款承借者克服等待豁免的思想,尽力按期收回贷款,避免国家信贷资金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考虑到有些地区有些困难户至今尚未脱贫,按期收回到期贷款确有困难,同意对按一九八四年文件规定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延期一年收回;对延期收回的贷款,人民银行仍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有关专业银行以补贴;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到期后要及时收回,贴息问题仍按照财政部(86)财商字第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两棉”赊销贷款总行将会同有关部门,作一次全面调查,有关善后处理问题另行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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