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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下达1989年国库券发行、兑付费用分配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0]82号 发布日期:1990-03-2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调动各级经办行办理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决定从1989年起将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经费由原来的3‰提高到5‰(其中发行费为2‰,兑付费为3‰)。提高部分主要用于经办行。现将分配比例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库券发行、兑付费用的分配比例。2‰的发行费分配比例是:各专业银行的比例为1.5‰,其中总行和省、地(市)行各为0.1‰;县支行为1.2‰。人民银行的比例为0.5‰,其中总行和省、地(市)分行各为0.1‰;县支行为0.2‰。

  3‰的兑付费分配比例是:各专业银行的比例为2.1‰,其中总行和省、地(市)行各为0.1‰;县支行为1.8‰。人民银行的比例为0.9‰,其 行、省分行各为0.1‰;地(市)分行为0.3‰;县支行为0.4‰。

  二、发行、兑付费用的使用范围。国库券的发行、兑付费用仍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75号文《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执行,主要用于支付宣传、会议、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奖励。发行、兑付费不列入营业收入,不交营业税,结余可继续留用。

  三、发行、兑付费用的拨付方式。国库券的发行、兑付费用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拨付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的债券发行款项和兑付本金按比例逐级下拨各地,以保证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督促国债发行、兑付帐务的清理核对工作。

  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从国库券发行、兑付截止日起,至第三个月月末止为清理期。在此期间,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抓紧组织清理有关帐务,做到帐、款、券三相符,并编制发行、兑付工作结束报告表上报总行。总行经与收到的款项核对相符后,再予拨付发行、兑付费用。

  四、各专业银行县级以下金融机构办理发行、兑付的费用分配比例,由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库券业务,凡通过人民银行结算的其发行、兑付费用的分配比例,可参照同级专业银行的比例分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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