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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外汇业务会计报表报送方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90]第41号 发布日期:1990-02-19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便于分别考核我行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总行(89)建总发字第123号文规定的外汇业务会计报表报送和汇总方法作如下改变:

  一、自1990年2月份报表起,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不再编报“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分行财会处也不再汇总。

  二、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如兼办有人民币配套业务及费用的,应按规定编制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财务报表报分行财会处汇总。

  三、按各币种综合折算成美元的“外汇业务状况表”,由各分行国际业务部按月编制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四、每年年终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各分行国际业务价折算成人民币,按照“外汇会计科目归属人民币统一会计科目对照表”进行归并,汇总编制全行的“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报总行财会部。

  五、各分行年终决算外汇业务的财务收支,仍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规定,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按结算日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报分行财会处。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外汇业务财务收支季度折算成人民币的损益表,不再报分行财会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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