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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六三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0-02-06

  为了支持八六三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自由外汇,作为正常贸易渠道进口之外的补充。为使用好这部分外汇,特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这部分自由外汇的使用,必须是为解决八六三计划所需的,靠正常贸易渠道难以进口或不能及时进口的某些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特种试剂和材料以及小型仪器和器具(以下简称“器材”)。

  八六三计划需要进口上述范围以外的器材,应通过正常贸易渠道解决,不能使用这部分外汇。非八六三计划进口所有器材,均不得使用这部分外汇。

  二、申请条件

  凡承担八六三项目的专家,如其在对外交往中,能利用各种机遇,方便、及时地购到其完成任务所需的上述范围内的器材,可向国家科委申请少量的自由外汇。原则上,一次申请不得超过5000美元。

  申请外汇的专家,应详细填写《八六三计划自由外汇申请单》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国家科委八六三办公室按上述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核同意后,转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校核、备案,并办理手续。

  三、使用要求

  申请外汇专家,可凭审核批准的用汇额和采购清单,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部门办理领取现汇手续,并严格按国家科委批准的用途使用。

  专家回国后1周内,必须填写报销单,并在原外汇申请单上详细填写实购情况和每件器材的价格,附上发票先到国家科委八六三办公室审核、核清采购器材品种及数量,再到条件财务司核定实际用汇。经八六三办及条件财务司两单位在报销单上签署后,即可凭报销单和发票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部门报销。

  所有发票均需有使用单位条件部门验收人签字。非消耗性器材,应纳入所在单位的管理。

  四、效果检查

  凡申请自由外汇购买器材的专家,1年内必须向国家科委提出该项器材使用情况的报告,报告要着重说明所购买的器材在课题中解决的问题及产生的效果。

  国家科委每年向国家计委报送这部分自由外汇的安排、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五、制约措施

  凡使用效果较好者,以后可以优先得到这部分外汇的支持;使用不当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者,除必须交回所购器材外,以后不再给予这部分外汇的支持。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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