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工商银行外籍人员侨胞外币存款章程

发文字号:工银发字[1989]第112号 发布日期:1989-07-05

  第一条 为方便外籍人员、侨胞存入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本项外币存款业务。

  第二条 本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存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记者、学者、专家、海员、留学生、实习生等,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帐户。如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携入的外汇如为可自由兑换的外钞,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套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 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要求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存款人,银行可根据其来信按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存款行可代保管存单或存折,发给存款人保管证。

  第八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1.外汇帐户,本息可汇往中国境外,可以支取外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需汇往境外,需经过钞卖汇买。

  3.可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外汇人民币在中国境内使用,也可汇给国内亲属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

  4.可以支付来华旅游的一切费用。

  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存款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买卖办理。

  第九条 定期存款到期未来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

  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改按实存期的相应档次存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未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仍按原定存时的利率计息。提前支取仅限一次。

  第十条 存款人如将存折、存单、印鉴遗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或约定凭证向存款银行以书面申请挂失,经存款行认可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人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