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工商银行买入外币票据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工银发字[1989]第73号 发布日期:1989-04-22

  为了做好买入外币票据业务,为侨胞、侨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服务,便利国外人士来华旅游访问,特制定本办法。

  一、买入外币票据的条件

  (一)外币票据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公布外汇牌价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二)签票银行必须与中国工商银行有代理行关系,以便鉴别与核对印鉴。

  (三)原则上持票人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外币帐户,以便行使追索权。

  (四)付款银行必须在票据所属货币的国家境内,可立即将款项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的。

  二、买入外币票据的范围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限即期的银行汇票( DEMAND DRAFT),包括银行限额汇票(即国际限额汇票INTER-ANTIONAL MONEY ORDER),但汇票的收款人或经过背书转让的持有人应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信,其他汇票不买入。

  (二)支票。限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和银行支票(CASHIER'S CHEQUE或BANKER'S CHEQUE)。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因缺乏保障,一般不办理买入。遇特殊情况,确需照顾的,对具有银行认可的保函担保的私人支票(包括企业),可以买入。

  (三)本票(PROMISSORY NOTE)。限银行本票,其他本票不买入。

  (四)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限中国工商银行已有票样可资鉴别的。

  (五)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项下的收据(或汇票)。限国外代理行签发,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付款行的。

  三、买入外币票据的处理

  (一)持票人(受益人)申请办理买入外币票据,应填写申请书,提供与票据收款人一致的身份证件,并在票据上背书。

  (二)认真审查票据的签发日期和有无过期。境外银行签发的各种汇票,如无特别注明的,一般有效期为一年。

  (三)认真核对出票行的印鉴是否相符,核对收款人的证件和背书与票据抬头人是否相符,核对票据货币名称、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对国际限额汇票还要核对票据金额是否超过汇票正面注明的最高限额。

  (四)银行对所有买入外币票据业务的回单均须加盖“有追索权”(WITH RE COURSE)字样的戳记。

  (五)买入外币票据款项须存入受益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外币帐户,然后再取款。如受益人未开立外币帐户,必须详细记录收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及住址等。

  (六)银行受理买入外币票据,按规定收取贴息和手续费。

  (七)买入外币票据是银行的一种垫付资金业务。应尽快将买入的票据委托代理行收取款项。具体手续参照外币票据托收办法办理。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