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债字[1989]第2号 发布日期:1989-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总后勤部:

  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地做好发行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1989年国库券条例》规定,1989年国库券只向个人发行,不向单位发行,因此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代收的1989年国库券款,只设“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但为便于以前年度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的划拨,仍需设“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

  二、个人购买国库券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发给等值面额的国库券。

  三、1989年国库券计息日仍从购买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票面背书计息日标志无效。

  四、在国库券发行工作中,国库券的数量、券别需要增拨或调整的,各地人民银行可直接向同级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反映,由推销办逐级上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统一调配。

  五、为了便于及时调度资金,各级财政、银行应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挪用。各级国库券办公室每月上报数字,必须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并加盖其印章。

  六、其他有关事项仍参照《1987年国库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执行。

  有关国库券发行、兑付的费用标准、分配比例、支付渠道等,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