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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报表的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汇管条字[1989]第184号 发布日期:1989-01-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一九八八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经验交流会上各分局代表的意见,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统计等报表进行了修订,并报经国家统计局以统制字(1989)24号文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报表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等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1.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以银行外汇存款和外汇现金库存为准。按收付实现制编报。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和经济特区分局应在每年八月二十日和四月二十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的汇总软盘寄送总局,同时将打印的报表抄送当地统计局。

  计划单列市分局和经济特区分局除应向总局报送软盘外,还应按所属省局的要求将软盘报送省局,以便统一汇总全省情况。

  2.外币资金情况表。该表是半年报表,反映企业各项外币资产与外币负债的余额,以便了解企业外汇资金的平衡情况。该表应按财政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填报。报送时间与外汇收支报告表的时间要求相同。

  3.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表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及中外双方投资者累计外汇收入的报表。该表是企业一次性登记报表,表中内容有变动半年上报一次,报送时间与与外汇收支报告表的要求相同。

  4.年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该表属年度报表。

  财务报表应按财政部统一要求填报。报送时间为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送达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时、真实准确填报上送报表,对不按本规定的要求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对一年以上不报送报表的,或弄虚作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与冻结外汇帐户或经济处罚。

  2.对不能按时报送报表或屡次发生漏报或多报现象的,应视具体情节对其外汇帐户实行监督收付或经济处罚。

  四、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项报表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局备案。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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