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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铁财[1988]709号 发布日期:1988-08-19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和《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铁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铁路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铁路业务或从事其他劳务中取得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减去本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支出和留成外汇后,净上交国家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以下简称外汇净收入),均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非贸易外汇收入范围

  包括客运收入、行包收入、货运收入、餐营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三、非贸易外汇支出范围

  包括国际列车、广九直通客车乘务人员津贴、国境站交接人员生活费、驻外机构经费和其他铁道支出。(除上述经批准的支出外,所有非贸易外汇收入一律不准坐支、挪用)。

  四、外汇净收入的奖励标准

  1、当年外汇净收入达到或超过上年外汇净收入水平的单位,每上交国家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

  2、当年外汇净收入低于上年外汇净收入水平,但达到70%以上(含70%)的单位,每上交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

  3、当年外汇净收入达不到上年外汇净收入70%的单位不予奖励。但如有特殊情况,报部另案处理。

  五、外汇净收入奖励金的计算公式

  外汇净收入=(外汇收入-外汇支出)×60%

  奖励金=奖励标准×外汇净收入

  (注: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为40%,上交国家60%)

  广深公司因属定额上交,其外汇净收入奖励金的计算公式为:

  奖励金=奖励标准(五分)×12,966,244美元

  六、奖励金按季核拨、年终结清

  各创汇单位每季终了应及时填报附表,经结汇银行签证后,按隶属关系及时上报主管局,由主管局于季后十二日内报送部财务局,由财务局统一办理奖金的申请及核拨手续。

  七、奖金的分配,原则上按“六、四”比例分配,即60%用于发展生产(业务),40%用于福利与奖励(福利与奖励的比例由单位自定),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经部批准,可适当提高福利与奖励的比例。奖励金应贯彻谁创汇谁得奖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奖励金要逐级下拨到基层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八、这部分奖励金由财政部拨给,经国家税务局同意,全额免征奖金税。

  九、对外承包企业非贸易外汇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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