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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粮油运输暂不参加保险的通知

发文字号:部发[87]储粮字第15号 发布日期:1987-09-11

  最近,我们先后收到河南、内蒙古、江西、河北等省、区粮食部门来函来电,反映有些铁路车站代保险公司要求粮油调出单位参加运输保险,其中少数车站还采取了某些强制性措施,影响了部分粮油运输,增加了费用开支。为此,再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文件规定“开展保险业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专门发出了(83)运条字第106号《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的通知》。最近,铁道部提出的《关于端正路风和确保安全的措施》第九条又规定:“货物快运、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因此,我部意见,凡粮食部门调拨、经营需要运输的粮、油(含平价、议价、饲料等),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无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均暂不参加运输保险。

  二、在当地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代保险公司要求保险时,粮油调出单位应向他们说明情况,取得谅解,不得擅自投保运输险。

  三、如因不投保运输险而影响粮油发运时,粮油调出单位要速将具体情况上报,并请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粮食部门向我部反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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