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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人字[1987]第54号 发布日期:1987-06-13

随着我行现金出纳、储蓄等业务的不断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日趋重要,亟待加强。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建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状况和动态,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十分必要。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每季度各分行要向总行保卫处简要报告安全保卫综合情况。内容包括:所做的主要工作;现金出纳、储蓄网点增加情况;保卫机构、人员、安全设施发展变化情况;敌社情动态;守卫押运中存在的漏洞隐患;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应该立案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内部职工犯罪案件。报送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半年报一次小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年终报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另外,凡属经验总结材料以及有关保卫工作发文等,都应抄报总行保卫处。今年上半年的有关情况,于七月底前向总行报送有关材料。

  二、每季度向总行填报“刑事、治安案件季报表”。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季度末25日。报总行日期为下季度五日前。如本季度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可不报统计表,在每季度安全保卫综合情况报告中说明。

  三、凡属在金库、营业室、运钞途中发生的盗窃、抢劫以及其它案件和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大案、特大案件,分行保卫处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之内必须电话报告总行保卫处,总行值班室。有关详细情况核实后补报文字材料,案件查破结案后向总行报结案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发案的基本过程。二是案犯的基本情况,作案的手段,预谋过程和利用了我们哪些工作漏洞。三是造成案件的原因、教训及改进措施和对有关失职人员的处理情况等。

  四、关于系统保卫机构、人员、武器装备状况统计表,今年7月底和年底各报一次,以后每年年底报总行一次。

  五、请各分行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起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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