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7-02-06

  为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条件及审批权限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在经济发展需要的地区,可以设立区域性银行,但不准成立地方银行;

  (二)当前,各地应积极发展和巩固城市信用社,不应简单将其合并成银行,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可逐步设立城市合作银行;

  (三)部门和大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财务公司,只办理内部资金调剂或管理业务,不得对外经营存、贷款业务,产业不宜设立银行;

  (四)对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有关修改条款掌握,合乎条件的可以批?计渖枇ⅰ7

  二、具体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拥有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五)新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经济区域设置。

  关于自有资本金标准,现有专业银行因成立已久,其资本金数额均较高。对新建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精神,应适当降低资本金限额。但金融机构是特殊企业,必须拥有比工商企业更为雄厚的资本金。因此,凡设立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限额应按如下标准掌握:

  1.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20亿元;

  2.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10亿元;

  3.区域性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为8亿元;

  4.合作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5亿元;

  5.上述银行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各该分支机构上级行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0%或50%;

  6.上述银行如经营外汇业务,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中的30%应由等值的外汇现汇构成。

  此外,总行决定,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由5000万元改为1亿元;

  2.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由1000万元改为5000万元;

  3.地、市(包括县)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由500万元改为2000万元;

  4.上述公司如经营外汇业务,同时拥有的最低外汇现汇资本金分别由500万美元、2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改为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

  5.保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限额,按信托投资公司标准执行;

  6.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30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应有5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外汇资本金;

  7.部门及大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50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应有5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外汇资本金。

  三、审批权限

  (一)设立全国性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转国务院批准,设立其它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对信托投资公司、保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审批权限,仍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融资租赁公司和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