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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银发[1986]字71号 发布日期:1986-12-17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度开始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发放预购定金贷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由农业银行按照合同定购粮食统购价款的20%幅度掌握发放,粮食部门向贷款银行编报预购定金借款计划,并负责承贷承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照粮食生产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八个月。

  二、粮食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发给签定粮食定购合同的生产者。预购定金主要用于商品粮集中产区和粮食专业户,对缺乏资金的其他粮农,可予以适当照顾,对不缺少资金的也可以不发放。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挪作它用。

  三、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率3.3%为月率,农业银行开户行按正常结算方式与粮食部结算利息。人民银行视同平价粮贷款,按月利率3.3‰给予农业银行利差补贴,其补贴手续同平价粮贷款一样。

  四、粮食部门按定购合同向农业银行承借的预购定金贷款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五、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由粮食部门负责在收购粮食入库时收回,如无特殊情况,一律按期归还。对不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取销优惠利率。如因严重自然灾害当年无法收回的,可在翌年收购粮食入库时扣还,但在没有收回以前,一般不再发放预购定金。

  六、农业银行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纳入综合信贷计划,与农业贷款统筹安排使用。会计核算在新增设的“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科目中反映,项目电报在新增“粮食预购定金贷款”项目内反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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