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6-07-26

  深圳经济特区试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以来,情况良好,解决了部分企业有外汇缺少人民币的困难,对搞活经济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开辟资金融通渠道,决定在全国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国外借款(现汇),“三资”企业正当来源的现汇收入和其借入的贷款(现汇)。

  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由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

  三、抵押的外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批准。借款户到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时,由银行核定贷款额。借款户与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

  四、外汇抵押取得人民币贷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当日人民币汇价计算的数额。

  五、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要确定期限。贷款到期后,借款户可按原借入人民币数额从银行赎回原抵押外汇数额,不受汇率变动影响。贷款到期不赎回的,外汇归银行所有。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和用于抵押的外汇,均不收利息。用国外借款作抵押的外汇,其对外支付利息,仍由借款户承担。

  六、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