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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外字[1986]第076号 发布日期:1986-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6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称:“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年2月17日第176号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申请。外交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接受《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的接受书。自亚洲开发银行确认我已完成各项入行手续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正式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同时上述《协定》和决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现将《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中有关税收条款摘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摘要)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五十六条 免税权

  一、亚行及其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捐税和关税。亚行并应免除有关支付、预扣或征收任何捐税或关税的义务。

  二、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

  三、对于亚行发行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与此有关的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仅因为此类债券或证券是由亚行担保而给予歧视待遇;

  或(二)如果征税的唯一法律依据是该项债券或证券的发行、偿付或支付的地点或所使用的货币种类,或因亚行设办事处或进行业务的地点。

  四、对于亚行担保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有关的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仅因为此类债券或证券是由亚行担保而给予歧视待遇;

  或(二)仅以亚行办事处或进行业务的地点为唯一法律根据而征税。

  第五十七条 实施

  各成员应根据其司法制度,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本章各项条文在其境内生效,并将已采取的行动通知亚行。

  第五十八条 豁免权、免税权与特权的放弃

  亚行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在任何情况和事例中,以自己认为最有利于亚行的方式和条件,放弃本章给予它的任何一种豁免权、免税权和特权。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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