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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定活两便储蓄利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6-01-14

  一九八二年以来,部分省、市分行试办了定活两便储蓄业务,原规定该项储蓄利率由各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原则自行掌握,为了便于专业银行更好地试办定活两便储蓄业务,更多地积聚资金,现对定活两便储蓄利率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定活两便储蓄利率,存期不满一个月的不计息,存期一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按活期计息;存期半年(含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储蓄存款半年利率打九折计算;存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按储蓄存款定期一年利率打九折计息。

  二、计息方法:对年对月对日计息,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不计息。

  三、计息时间:该项利率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即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按当地银行原规定利率计息,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以后按本规定和新利率执行。

  定活两便储蓄仍由各行试办,暂不定为新的储蓄种类。暂统计在活期储蓄科目内。

  特此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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