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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做好粮油调拨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财联字[1985]第56号 发布日期:1985-12-20

  今年以来,各级银行、粮食部门为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不少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近国务院下达的国发〔1985〕131号文件明确提出:“粮食部门收购(包括议购)粮油所需资金,银行要保证供应”。我们要切实贯彻执行。目前不少地区反映,粮油调拨资金供应紧张,贷款指标短缺问题仍比较突出,企业之间拖欠严重,使不少调出单位资金正常周转发生困难,直接影响了国内粮油调拨、接收进口粮食和正常业务经营。为此,经商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特对粮食部门内部粮油调拨结算资金的供应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粮食部门内部粮油调拨(含接收进口粮油)是保证军需民食,促进粮油生产发展,搞活流通活跃市场、平抑物价的重要手段。所需资金,各专业银行应视同收购粮油资金一样必须保证优先供应。

  二、粮食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调拨计划,及时向开户银行编制贷款计划;开户银行要积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保证及时供应粮油调拨结算资金。如银行贷款指标不足或资金调拨有困难时,专业银行应及时向上级银行申请资金,或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限期收回。

  三、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层粮食企业要加强核算观点和全局观点,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既要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也不得拖欠应付货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对于财政性开支挤占的流动资金,要积极清理,粮食部门和银行要催促财政部门及时拨补。严禁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发现一定要严肃处理。各基层企业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认真执行粮油调拨结算办法。对调拨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的协商解决。银行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各级粮食、银行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粮油收购、调拨结算资金供应工作。各级粮食、银行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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