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综合答复

发文字号:汇管条字[1985]第723号 发布日期:1985-09-24

各分局:

  最近,一些分局来函询问有关“三资”企业外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199号文和《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外汇利润留成比例问题。对于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内,从有盈利年份起,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按30%计算留成,留成比例少于30%的,可以补齐。对于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有独立的财产,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可比照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办理留成。

  二、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的使用问题。中外合营企业的外方的人民币利润可用于国内费用的支出,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对其他能赚取外汇利润的“三资”企业进行再投资。但“三资”企业外方不得使用人民币利润进行套汇活动。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有关规定惩处。

  三、关于“三资”企业将外汇卖给国家后的额度管理与使用问题。“三资”企业在国内兴建宾馆等,在国内购买砖、瓦、沙、石等建筑材料,或支付劳务等当地费用,如缺少人民币资金,将外汇卖给国家后的外汇额度按(84)银发字第199号文规定,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保留,掌握使用。使用这部分外汇额度支持其他外汇不平衡的“三资”企业。具体做法,分局应根据“批汇办法”规定办理。

  四、关于“三资”企业的外汇调剂问题。为了搞好“三资”企业的外汇平衡,一个外商同时在国内投资几个企业,经商得中方投资者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分局批准,对同一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余缺,可以相互调剂。但这类调剂主要以外商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为条件。未经批准,“三资”企业之间不得自行进行外汇调剂。

  五、关于“三资”企业收取外汇券问题。中外合资的旅游宾馆、汽车运输、修配服务、彩色照相等企业,如需收取外汇券,应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颁发“允许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凡未获“允许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收取外汇券。

  六、“三资”企业中方以人民币替外方垫付的开办费、外方以外币偿还,中方能否获得留成问题。为外商垫付的人民币开办费、获得外商外汇偿付以后,应全部结汇不予留成,其额度可由当地分局保留,做为今后对“三资”企业所需外汇的批汇。

  七、关于对“三资”企业向境外汇款的管理问题。为了加强对“三资”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的管理,便于掌握“三资”企业外汇资金的使用情况,“三资”企业应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外汇收支预算。属于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支付,可持有关凭证到中国银行直接办理,如支付超出正常的业务范围,应事先向外汇管理分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属《细则》规定的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经费,以及企业清理后外方投资者分得资本等,在实际汇出时,需提供有关凭证,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后汇出。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