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追回保险公司被骗保险赔款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预便字[1985]第17号 发布日期:1985-07-1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85)保发字第360号“对(81)财预字第155号文的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司法机关追回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骗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宜还给保险公司,而应全部上缴国库,理由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国营的经济实体,不同于国外的私人保险企业,因此理应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骗支付的保险赔款,如果是保险公司通过正常的经济关系自行追回的,可以视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留归保险公司。但如果是由司法部门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判决收缴的,因已不属于公民或法人之间的关系,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罚没收入,按我部1982年制发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上缴国库。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三、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已列入当年的财务支出,并已向国家财政部门报了帐,不存在挂帐待收问题,因此,追回以前年度被骗的保险赔款,也不应再要求退还保险公司。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