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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所占有的国拨流动资金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5-06-24

  最近,部分省市分行反映,财政部(84)财改字第86号文《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有些内容与人民银行、国家经委、财政部联合发的(83)银发字第266号文的有关规定有矛盾。《解答》第二部分“有关小型企业的问题”第7点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其应归还的国家资金都应上交财政,不应交给企业主管部门”,这是与(83)银发字第266号文关于“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的规定不符的。有的企业主管部门也认为财政部这样规定不妥当,他们主张,将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企业收回的国拨流动资金,经银行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给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其他国营企业。

  鉴于目前大多数国营工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我们同意对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收回的国拨自有流动资金,经银行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给自有资金不足的其他国营企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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