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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古钱币抢救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4-02-08

  古钱币同其它文物一样,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包括古钱币)的拣选工作曾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地区或单位将古钱币化铜的情况相当严重。对此,社会各界反映非常强烈,中央领导同志亦极为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加强对古钱币的抢救、保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冶炼厂及其它一切以废铜为原料的工厂,必须立即停止熔炼古钱币及其它文物。

  二、冶炼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等单位,要加强对废旧物资中古钱币的拣选工作。对拣选出的古钱币,必须单独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不得自行处理或销售。

  三、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单位封存的古钱币要及时进行接收。限期在接到其通知后一个月内接收完毕。

  四、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古钱币(不包括金、银币),按照不同废旧材料的国家调拨价或本地区规定的供应价作价,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当上述价格百分之十五的手续费。凡接收的古钱币,暂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文物)厅(局)代文化部文物局集中到一至数处文博单位保管,待候处理。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古钱币的经费,统一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文物)厅(局)以其季度结算报单向文化部文物局结算,由文化部文物局专款支付。

  五、各省、市、自治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立即将本通知诸项具体要求转知本地区的有关单位,并付诸实施。同时,应对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检查,且须在半年内按季度将检查结果报告文化部文物局。

  对拒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擅自熔炼、损毁、处理、销售、侵吞古钱币,或拒不拣选、检查、接收而造成以上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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