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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贷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3-07-18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建规模、限期清理在建项目的指示,各级人民银行要立即对固定资产贷款 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并采取有力措施将今年基建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以内,不得超过。如控制不力,哪一个分支行超过了,由哪一个分支行的行长承担责任。现将清理和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建贷款的在建项目,凡是未列入国家计划和省、市、自治区计划的,一律停止贷款。

  二、计划内的基建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在建项目,凡因建设条件不具备、工艺技术落后和重复建设等原因主管部门决定停建的,一律停止贷款。

  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更新改造计划,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安排的属于基建性质的在建项目,要比照计划内的基建项目进行清理。应当停建的项目,一律停止贷款。其中必须续建的,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并按基建办法管理。未纳入国家更新改造计划的基建性质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贷款。今后不得用中短期设备贷款搞基本建设。

  四、地方用人民银行贷款搞的自筹基建项目,一律停止贷款,并从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项目,经过清理需要由银行贷款续建的,要由省、 市、 自治区报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将自筹基建指标划给人民银行后,才能继续贷款。

  五、中短期设备贷款中,凡是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或土建工程的资金超过工程投资总额20%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并按基建办法管理。

  六、各级人民银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立即停止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并进行清理。 已发放贷款中需要续建的项目,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由银行作为信贷业务办理。

  七、国家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贷款,应当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如需用于基建,要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纳入国家基建计划。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清理结果,要在今年八月底以前报告总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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