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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3-04-20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 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全国性的金融经济组织 , 全国所有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和贷款都要由它们负责实施财政和信贷监督,还要管理相当一部分更新改造资金,任务十分繁重。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 建设银行的拨款监督和信贷管理,都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各省、市、自治区要继续加强对建设银行工作的领导,使之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鉴于建设银行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为了有效地实施财政信贷监督,今后建设银行的干部应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

关于建设银行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

  关于建设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及其以下各级建设银行机构改革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51号文件中规定:“以国务院业务部门为主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它们的体制变动、机构改革、人员编制紧缩等问题,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商同地方政府提出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据此,建设银行总行提出了初步改革意见,经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文化教育讨论并经人民银行会签,我部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出电报,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政领导部门意见。现已接到二十四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式复函电,有二十三个省、市、自治区表示同意总行设想意见。现将建设银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 建设银行的机构性质和任务。建设银行改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全国性的金融经济组织,是管理基本建设等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的支出预算,办理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拨款、信贷和结算,管理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并对这些单位实施财政和信贷监督。

  二、 建设银行各省、 市、 自治区分行的管理体制,实行总行和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行领导为主。即: 建设银行的工作方针任务、 拨款和贷款计划、资金调拨、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基本建设、 业务规章制度以及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干部管理、教育规划等,由总行负责管理;地方委托办理的业务和政治思想工作等,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监督检查建设银行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建设银行各省 、市 、自治区分行改为金融经济组织后, 其职能、 任务和级别待遇不变。属于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仍接受财政厅(局)的指导。

  省以下各级建设银行由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行为主。

  三、 分支机构要本着精简原则和工作需要,合理进行调整。凡是地区行署与市政府合并的,或者地区行署设在市区内的,只设置市分行或支行,统一办理拨款和信贷业务,改变目前有的城市中地、市、县三级行并存的机构重叠现象;基层行根据哪里有任务,哪里设机构的原则设置 ;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根据任务大小,设置专业分行或支行,归省、市、自治区分行或市分(支)行领导;建设任务很小的县可以不设机构。

  要严格控制编制, 未经总行和省、 市、自治区分行批准,一律不得随意扩大编制。目前由于工作任务增加需要增加人员的,一律在总行下达的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

  四、 配备好领导班子。要坚决按照精干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配备各级建设银行的领导班子。各级行的行长配备,县支行一正一副,地、市中心支行一正二副,省、市、自治区分行一正三副。今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必须德才兼备、年富力强,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省、市、自治区分行行长、副行长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各级建设银行的正副行长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要严格防止“五种人”进入领导班子,已经进入领导班子的,必须坚决清除出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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