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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文字号:邮邮联字[1982]1212号 发布日期:1982-11-15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北京长途电信局、北京市电信局不发):

  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我部、行在一九六三年曾以邮业字第61号、银会乔字第693号联合通知规定 :“金银和金银饰品 ,机关、企业等单位因公必须邮寄时,须凭当地银行开给的准许邮寄证明,才可邮寄;私人一律不准邮寄,只有出国旅客经海关检查,不准携带出国的部分金银和金银饰品,可凭海关证明寄回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现鉴于国内市场上已经恢复出售金银饰品(包括镀金、镀银饰品,下同),有些人购得后要求邮寄,兹规定:邮局今后遇有私人要求国内邮寄金银饰品时,可由寄件人交验指定销售商店所开的发票,凭发票给予邮寄。但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私人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至于私人邮寄金银和机关、企业等单位邮寄金银和金银饰品,仍应按一九六三年的联合通知规定执行。

  为防止投机取巧,私人邮寄金银饰品时交验的相关发票,邮局验视后应在其背面加盖清晰日戳,批注“已邮寄”字样,退回寄件人。相关包裹收据存根上应批注“凭××商店×年×月×日发票收寄”备查,相关包裹详情单“物品”栏内应批注“凭发票收寄”。上述饰品收寄时,应按现行邮章一律作甲类保价包件收寄。

  本通知所称“金银、金银饰品”均包括铂金在内。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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