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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2-08-21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近来,各地银行来函来电反映,在国家《刑法》中,只有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对变造人民币如何治罪却不太明确。各地政法部门在审理变造人民币案件中遇到了困难,要求银行予以明确。为此,总行曾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反映,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同意,明确如下:对变造国家货币构成刑事犯罪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国家货币罪处理。

  现通知各行,今后遇到问及处理变造人民币案件的法律根据时即可按此答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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