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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强行划拨存款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2-03-30

  据有些银行电话请示:国务院国发(1982)3号《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对于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有权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其中所指存款是否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兹答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2)3号通知第十条所指的存款系指违法经营的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的存款,不包括在储蓄所的个人储蓄存款。关于查询、冻结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仍按照(80)银储字第18号五部联合通知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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