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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查字[1982]24号 发布日期:1982-01-30

各省、市、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支关:

  据各地海关反映,近两年来,有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等单位,不顾国家法纪,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海关在处理此类违法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些单位无故拒交海关依法追缴的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纳税款的事情。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走私违法活动,现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6号《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中发[1981]29号批转《东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 凡海关发现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是走私资金或非法所得的暴利,以及有重大走私嫌疑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 为了防止上述单位抢先提取或转移, 可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海关出具正式公函,通知银行暂予冻结,待海关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银行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海关应重新办理冻结存款的通知手续。

  二、 海关在处理各单位违犯海关法令规定的走私(包括偷漏关税和逃套外汇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走私贩私活动)、违章案件,依法追缴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纳的税款时,如有关单位无故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海关可出具公函,说明情况通知当地银行,由银行从该单位帐户存款内如数扣缴并转入海关帐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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