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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银函字[1981]第350号 发布日期:1981-12-30

  为了更多地筹集社会资金,加强服务,方便群众,实行存汇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办个人汇兑业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通汇范围:

  全国县城以上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包括办事处、分理处、及市、县支行指定的储蓄所都可通汇。

  二、汇兑种类:

  暂先试办信汇一种,以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再增办其他种类。

  三、汇费:

  按汇款金额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汇费不足壹角者,按壹角收费。一律由汇款行向汇款人收取。

  四、退汇:

  汇款人,申请退汇,收款行在查明付款行尚未解付时,可以办理退汇。办理退汇时,所收汇费概不退还。

  五、汇款人将款汇往外地,要求留交本人(预留印鉴或工作证号码),或委托转入储蓄帐户者,银行应接受办理。

  六、办理个人汇兑业务的会计手续另行颁发。在未颁发前,暂按现行对公汇兑业务处理手续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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